我昨晚发了文章《杞县叶婷事件:有太多问题需要追问》后,有读友发来两篇力挺杞县警方、指责叶婷及其家人的文章,建议我等子弹飞一会儿。但我想,作为自媒体人,我们存在的价值就是质疑与追问,并启发网友的关注与思考。正是广大网友数以亿计的关注,才让叶婷事件成为热点,才有杞县的情况说明,叶婷也才会于第三天释放回家。去年底以来,多起事件都是亿万网友关注成热点后才得以公正解决。我读了那位善意的读友发给我的两篇文章,发现它们有一个共同点,就是用杞县公安局于2021年7月13日发布的“情况通报”和“杞县叶某青案联合调查组”于2022年12月8日发布的情况“说明”作为依据,对叶家人的主张进行驳斥。因为现在杞县办案单位与叶家人所说的事实有差区很大。因此,既不能用办案者认定的事实去否定叶家人的说法,也不能用叶家人相信的事实去否定办案者的说法。我们没有资格和条件去调查,我们只能对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部分进行逻辑分析,提出质疑和追问,进而催生真相。基于这个思路,我们用公开信息对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作个分析,同时对存在的疑点进行质疑和追问。我们分析的事实依据是杞县叶某青案联合调查组于2022年12月8日发布的情况“说明”以及叶家人视频中所陈述的内容。情况说明第一部分是“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”,其表述概括如下:2021年6月28日19时许,前营村村民叶某青与刘某艺、刘某见在本乡“农家宴”饭店饮酒期间发生口角,引起厮打,后被他人劝开。23时许,叶某青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,家人将其送往医院。7月7日,叶某青经医治无效死亡。第二天凌晨2时36分,叶某青家属报警后,杞县警方当日立案侦查,先后将涉案犯罪嫌疑人刘某艺、刘某见刑事拘留,羁押于杞县看守所。目前此案件已侦查终结,杞县检方已向开封市中院提起公诉,案件正在审理中。我叫叶冰艳,家住开封市杞县板木乡前营村。我爸于2021年6月28日在村头“农家宴”就餐时,与侯堂村刘青彦、刘青艺兄弟发生口角。刘青彦、刘青艺、刘得见等人倚仗人多势众,一言不合就对我爸大打出手。在饭店内打过之后,又拉到饭店门口打,最后又追到柏油路上打。刘青彦、刘青艺等凶手施暴手段残忍,疯狂至极,招招取人性命,直到我爸昏死路边,他们扬长而去。他们行凶打人是发生在20点左右,直到我家邻居大爷23点从事发地点路过时,发现后送回家中。0点29分时,我爸因伤势过重,头痛欲裂,无法支撑,我们打120送往医院,抢救无效死亡。最先与我爸发生口角行凶的暴徒刘青彦至今逍遥法外,我们母女有家不敢回,一年多漂流在外。俺妈是地道的农民,没有文化,姊妹尚且年幼,家里面没有当官的。我们实在走投无路,不知道该怎么办。今天是我爸他老人家一周年忌日,不敢想我爸在遭受殴打时有多么绝望无助。我家的天塌了,我始终不敢相信这是事实。光天化日,朗朗乾坤,在中国法治社会的今天,我相信法律会给我们一个公道。我爸在黄泉之下,也肯定放心不下我们几个孩子,至今死不瞑目。叶冰艳还在网上晒出了自己的举报材料,并且在自己的名字上摁下了红手印,在举报材料的最下方,叶冰艳还亲笔写下了一行字:对比情况说明和叶冰艳的实名举报材料,可以看出其中有几个明显不同的地方。第一个不同的地方是几个人动手。叶冰艳说动手的有刘青彦、刘青义和刘得见,警方调查结论是只有刘青艺和刘得见,刘青彦不在其列,但对刘青彦是最先与叶某青发生口角的说法没有否认。 最早发生口角的没动手,反而是另外两个人动手了,这一点让人难以理解。如果他没有和叶某青发生口角,旁边的人自然也不会动手。但他却没有被追究责任,这正是叶家视频举报的关键原因。
第二个不同是“厮打”还是“殴打”。情况通报称双方“引起厮打,后被人劝开”,叶某青23时许“回家”。叶冰艳视频中说在三个不同的地方连续“殴打”,先是“饭店内”,然后是“饭店门口”,最后是“追到柏油路上”。她的父亲被打得“昏死”路边后,打人者才“扬长而去”。23点左右“邻居大爷从事发地点路过时,发现后送回家中”。也就是说,叶某青躺在马路边达3个小时之久。第三点不同是叶某青回家后的情况。说明称“叶某青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,家人将其送往医院”,“经医治无效死亡”。“身体不适”让人觉得死因不一定是被打,也可能因为其他基础疾病,尤其是使用了“医治”这个词,给人一种伤情不重的印象。但是叶冰艳介绍,她父亲“因伤势过重,头疼欲裂,无法支撑”。呼叫了120被送往医院后“抢救无效死亡”。“抢救”这个词让我们体会到情况非常严重紧急。下图是叶某青的“杞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”,第三点写的是“脑挫伤”,第七点写的是“双肺挫伤”,第九点写的是“多脏器功能障碍”,第十一点写的是“双侧肋骨骨折”。因为手写字体潦草,只能看清楚这些,但已经足以证明叶某青的死因了。情况说明的第二部分说,死者家属所反映的问题“不实”。其中表示,死者家属提出的“刘某彦参与殴打却逍遥法外”、“侯堂村支书参与殴打,公安机关未处理”,以及“未将该案中是否使用凶器列入调查”等问题,调查组比对了周边监控视频、在场证人证言等证据,因此“认定所反映问题不实”。这段文字列举了叶家反映问题的不实之处,可见下面两个细节是真实的:2.叶某青昏倒在路边3个小时后才被邻居大爷送回家。从这两个细节可知,这是一起极其严重的殴打他人事件,但通报中说“引起厮打”后被人劝开,没有提叶某昏倒在地被他人送回家的情节,给让人感觉这是一起普遍的互殴事件,且当时并没有什么严重或恶劣的情节。情况通报称其不实的依据是:调查组比对了周边监控视频、在场证人证言等证据,认定死者家属所反映的问题“不实”。不实的内容分别是“刘某彦参与殴打却逍遥法外”、“侯堂村支书参与殴打,公安机关未处理”,以及“未将该案中是否使用凶器列入调查”。其中前两点是同一个问题:刘某彦有没有参与殴打。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诉讼法的问题,需要办案人员确认到底有没有凶器。2021年6月28日晚,案发过程中,有人报警,板木派出所也出警了。但是并未将我父亲和刘等人传回派出所了解事实经过就草草了案,收警回去。就这样不了了之,我父亲的死亡与其不作为有间接性关系。且出警时需佩戴执法记录仪记录案发情况,请求将记录仪全过程呈堂提供,公示出来。“案卷中记载刘某给侯堂村支书侯强打电话叫人”,然后“侯强开着面包车拉了一车人(十几人)拿着家伙(凶器)去现场,有加油站监控可以证明”。其所说是否属实也不难查,派出所民警察的执法记录仪应该有全程录像,加油站也有监控录像。当事人及公众对事实有疑问时,应当公布这些监控录像以澄清事实,杞县说家属反映的情况“不实”,如果附带这两份录像证据,那就可以让人信服了。不展示录像,只说反映情况“不实”,难免令人有所怀疑。此外,叶家母女一年的时间有家不能回是否属实?她们是否受到了威胁?如果是,是谁在威胁她们?关于事实部分,我也找到了另外一些说法。被抓嫌疑人之一的妻子今年6月28日发帖说明事实,其帖如下图:这说明,事实真相尚未取得共识,杞县当地理应有公开更翔实的调查结果,让当事人及公众对事实部分达成共识。情况说明第三部分是回应“死者女儿叶某婷失联的情况”。说明中表示,针对死者家属的疑问,杞县警方“多次与其沟通”,解释法律法规。在案件正常办理程序中,死者家属叶某婷、叶某艳、叶某玲等人“歪曲事实”,持续在网络社交媒体上发布“凶手逍遥法外”、“叶某婷失联”等“不实言论”,“对案件正常办理造成不良影响”。说明还指出,2022年12月6日,在叶某婷男友在场情况下,县公安局民警出示证件后依法将其带回调查。这里的“不实言论”显然是说“凶手逍遥法外”不是事实。叶家所说的“凶手逍遥法外”,应该指的只是刘某彦。所以,这还是刘某彦有没有动手的问题,如果动手了,叶家所说就是事实,如果没动手,叶家发表的就是“不实言论”。至于“叶某婷失联”,说明声称,12月6日在叶某婷男友在场的情况下,杞县警察“出示证件后”将其“带回调查”。结合之后所说涉嫌违法犯罪,从法律上说,这属于拘传,当时应当告知叶某婷涉嫌何罪。这个细节我们暂时还不清楚,如果当时没有说明其涉嫌犯了什么罪,那此后所谓“违法犯罪”的说法就可能是一种补救手法。叶家发布的“寻人启事”说:“叶婷,女,22岁,开封杞县人。于12月6日上午,被杞县七八名男子夺走手机!强行带走!家人至今联系不上!”12月6日中午,叶晓玲接到学校老师打来的电话说,叶婷被几个男人抓走了。我们早上联系叶婷,一直联系不上叶婷。最后没有办法,在网上发出寻人启事。叶婷至今未放出,请问叶婷到底犯了多大的罪?把人从学校强制带走,不声不响强制羁押派出所。根据她的说法,学校老师告诉他们说叶某婷被七八名男子抢走手机后带走,如果这个说法是真的,那么老师也不知道那些人是警察。根据公开信息可知,带走叶某婷的派出所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其家人。直到网络寻人上了热搜后,当地才回应称那七八个男子是警察。这种办案方式正常吗?程序合法吗?如果连老师都不知道他们是警察,这个现象不能不令人深思。叶某婷二姐这个视频发出不久,杞县警方在对叶婷拘传三天后,于8日夜被放出来,但她出现了精神不正常的表现。公开信息可知,杞县警方给叶婷办了“取保候审”,于夜里十一点左右用私家车将叶婷送到路边,然后给家属打电话前来接人。既然是“取保候审”,请问保人是谁?或者保证金是多少?为何用私家车而不是警车?视频显示,叶某婷下车后目光呆滞,对周围的一切似乎没什么反应。另一段视频中,其母跪在马路上哭诉并磕头求助,远远的有不少警察在围观。离妈妈不远处,叶某婷也跪在马路上,连跪带爬,表情看上去很痛苦,然后开始大喊大叫并求救,不停地喊“他们要拘留我5年”。如果叶某婷没有撒谎,就说明对她的讯问中有恐吓的因素。作为一名远离案发地现场的自媒体人,我不知道事情的真相究竟是什么,我只能根据看到的信息进行逻辑分析,而现有的信息有许多问题用逻辑无法完全解释清楚。因此,建议杞县警方公布原始的视频等证据,而不是仅仅公布自己的结论,唯其如此,才能真正消除广大网友的疑问。这既是对叶家和致叶某青死亡的嫌疑人负责,也是对杞县警方负责,更是对法律负责,对公平正义负责。